旅游法第十条规定(如何利用旅游法第102条来维护导游员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一、游客在法国的不文明行为旅游法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规定
:1.旅游法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规定
1.中国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如下:
(1)、乱涂乱画:访问此处。
(2)噪音大: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大声接听和拨打手机。有些游客出去旅游,无论是在饭店吃饭还是坐公交车,都在大声打手机,制造噪音。
(3)不卫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4)、不讲秩序:坐车、逛街、插队时争抢人群,或在飞机上因小摩擦打架等。
第二,杜绝不文明行为。下面是一些常用的方法。
(1)在旅游景点设置一些宣传标语,向游客倡导文明旅游;
(2)平时多进行文明教育,如在电视、手机上多推出文明旅游节目或文章,倡导文明出行,不给别人造成不便;
(3)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不文明旅游的处罚力度;
(4)表扬或奖励文明出行的游客,使人们自觉文明出行。
2.旅游法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危害体现在很多方面。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容易导致旅游景区整体吸引力下降;不文明的旅游行为会影响其他游客的游览质量;一些不文明的旅游行为甚至会给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出国旅游,一些不文明的旅游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形象。
3.旅游法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我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意识方面。让旅行者意识到,他们旅行是为了欣赏美景,亲近自然,而不是为所欲为。
第二,行前培训。可以在出行前进行简单的培训,培训景点的历史由来,注意事项,文明旅游等等。
第三,一定的惩罚措施。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保护和文明出行可以得到奖励,不文明行为需要受到惩罚,这样可能会减少不文明行为。
文明出行方便你我他,大家都要注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让旅行更有趣,玩得更开心!
4.旅游者有哪些不文明行为
1.随地扔垃圾、废弃物,随地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上厕所不冲水,不卫生留下脏痕;
2.无视禁烟标志,想抽就抽,污染公共空间,危害他人健康;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争抢人群,购物或参观时插队,排队时越过黄线;
4.在车、船、飞机、餐厅、酒店、景区等公共场所。大声打电话,给朋友打电话,猜拳头,大吵大闹;
5.在教堂、寺庙等宗教场所打闹、开玩笑,不尊重当地居民海关;
6.在公共场合脱掉鞋子和袜子,不穿上衣,把裤腿卷到膝盖以上,倾斜你的二郎腿。饱餐一顿后,毫不掩饰地剔牙。在卧室外穿睡衣或衣衫不整有碍观瞻;
7.说脏话,举止粗鲁武断,丢一遇到纠纷或不愉快的事情时脾气暴躁,互相谩骂,缺乏基本的社交素养;
8.在商店讨价还价不打折,强迫外国人拍照、拍照;
9.涉足色情场所,参与赌博活动;
10.如果你不t消费,你长期占据消费区。吃自助餐,浪费更多。当你离开酒店时,你带走了非礼物。你不享受服务后不给小费,贪小便宜。
5.旅游法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规定是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文明是炎黄子孙最珍贵的文化遗产。到了我们这一代,一定不能给她黑暗,要继续发扬光大!
保护历史文物是我们所有人的责任!
保护花草树木是地球上每个人的使命!
这是每个人不乱扔垃圾是最起码的行为义务!
不践踏草坪是珍爱生命的最好体现!文明出行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6.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
当游客做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举动时,导游首先要尽到劝导的义务。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导游和领队将有权通过旅行社向市旅游局监管科和监察支队举报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7.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有哪些不文明行为
现在人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假日旅游成为许多人的选择。然而,在旅行中有许多不文明的现象,如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在花园里到处摘花,随便踩草坪。虽然这些看起来都是小事,但往往正是这些小事让我们的环境变得一团糟。好的环境需要我们去维护,所以我们看到这些不文明的现象,坚决制止。
8.旅游法对于不文明游客的
关键是文明毕竟是道德问题,很难有一个标准的标尺。
当然,我们应该鼓励社会更加积极,更加文明,更加礼貌。但是,部分市民的生活习惯不应该盲目提倡。而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要防止包括各级官员在内的所有公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完全没有必要给个人理解的不文明行为贴上标签,而道德的底线需要加强法治的力量。
9.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职责。是中国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根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教师培训,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民族团结,并将其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的各个阶段成长和成功。幼儿园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适合儿童的民族团结教育的特点。条例还将每年的5月定为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
通告
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代表
(第18号)
,经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现已出版。
特此宣布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9日通过)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和接受民族团结教育。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教育公民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材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主要危险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要牢固树立汉族可以没有少数民族就不能生存,少数民族也不能汉族不行,少数民族也不行没有彼此,我活不下去。他们应该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永远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公民依法接受民族团结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人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作为创建精神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
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和时代性,适应各民族利益的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方式,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吸引力、亲和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计划;(三)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民族团结教育;(4)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其他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本辖区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民族团结,明确其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该加强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将其纳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民族教育全过程,贯穿学生的各个阶段成长和成功,促进党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融入课堂、课本和头脑。
幼儿园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适合儿童的民族团结教育的特点。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散布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s视听。
第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的作用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图书和出版物进行审批,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图书期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民族团结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人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守法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和社会组织编制农民工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培训计划时,应当纳入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各种先进典型的作用,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在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注册、商标注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有任何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或行为。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工会要发挥各民族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职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共青团应当重视对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女人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商联要指导和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报刊、广播影视、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制作专题报道、广播、信息网络的影视节目和视听节目,发布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业等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头广场、旅游景点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支撑。
第一章
第二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一)马克思主义民族、国家、宗教、历史、文化观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四)党的教育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法律法规;(五)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知教育;(6)教育各民族共同努力,共同繁荣发展;(七)新疆教育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进化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其他与民族团结教育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和经常教育、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学习先进典型、弘扬先进精神,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讲座会、座谈会、图片展、黑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其他传播方式。
第二十六条每年的5月是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全国民族团结教育月要明确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逐月推进。
第四章保证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人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团结教育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广泛、深入、持久开展。
第二十九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教师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
第三十二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点)、烈士墓地等地方都可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和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义务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人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二)民族团结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三)弄虚作假获取荣誉称号的;(四)干部、职工和其他公民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重视的;(五)未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的;(六)不依法查处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公务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三、如何利用旅游法第102条来维护导游员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以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禁止性规定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一是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二是导游、领队。
二、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法第十条规定和如何利用旅游法第102条来维护导游员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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