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电商平台资质认定(如何投诉旅游陷阱)
一、官方发布:直播电商规定开始施行!这三个规定你了解吗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电商直播热火朝天的发展,国家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的直播相关政策文件,相应的规章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中涉及到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对直播营销平台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例如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针对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发布者,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年龄限制,对其直播内容、广告的发布、线上线下直播场所、虚拟形象的使用提出了要求。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表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二十条规定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开征求《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目前尚未正式出台,但其中的规章制度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该行业标准包含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直播营销平台、直播主体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7部分和2个附录。本文件不适用于跨境直播电子商务平台。文件中的产品和服务不包括金融、医疗、新闻、文化等产品或服务。
相对于《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该《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电商直播做出了更加明确的、细致的规定。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主要涉及直播营销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消费者(用户)、商家(平台内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商(如物流服务商、品牌方)等。
图1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示意图)
直播营销平台管理要求中对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或服务信息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用户管理、直播主体账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信息安全管理进行明确的规定。且直播主播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不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遵守法律法规、了解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知识并掌握直播相关技能。主播在直播时的表演、用语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附录A列举了禁止和限制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其中包括:
军用品、武器、仿真枪、管制器具类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类、毒品类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
色情、暴力、低俗类
药品、医疗器械及特妆类,包含但不限于:
A.5.1国产或国外产处方药及非处方药;
A.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A.5.3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A.5.4 I,II,III类医疗器械,及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A.5.5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瘦身类针剂商品;
A.5.6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
A.5.7具有高危风险的药材原料、特殊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
A.5.8医疗诊断及咨询服务;
涉及欺诈、盗窃、作弊、骚扰他人等商品或服务类
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
金融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非法出版物、收藏品类
动植物及动植物捕杀类
虚拟产品服务类
其他类
《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规范》
本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规范》,该规范已于2022年10月14日生效。该文件明确了直播电商售后服务需遵守的条目,加强了对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护,进一步完善了网络直播电商规范。该规范的实施表明广州直播电商迎来规范化发展的新起点。本文件不适用于跨境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
《规范》结合广州地区实际,从营销和售后两大维度,对主播、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商家等相关方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资质、要求、责任、义务分别予以了明确,探索性地对虚拟主播进行定义并纳入标准范围。进一步夯实了直播平台和MCN机构的主体责任。5.1.1根据直播营销或服务的性质,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资质,并进行亮证亮照;从事特定商品或行业的,应根据国家或平台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资格和资质,并进行亮证亮照;曾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入驻。
5.1.2直播主体为商家的,为其经营的商品开展直播营销活动并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义务。
5.1.5.3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应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应配合执法部门提供直播回看视频、交易信息等。
二、网红带货不该成为旅游监管“禁区”
伴随线上化和数字化庞大需求爆发,市场涌现大批自带流量的“网红”,但在众星捧月的表象之下,这个诞生于互联网大爆发时代的产物,正滋生着大量行业乱象。
12月20日,一则“短视频平台网红直播299元卖6天5晚云南双人旅游卡被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的新闻甚嚣尘上,带来讨论的同时,也让业内发现,整顿网红带货市场路阻且长。
网红带货乱象多,处罚成问题
《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国内网民规模扩大至9.4亿,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8.18亿,短视频成为了越来越多网民获取信息的首选。
又伴随居民线上购物需求增加,近年来通过短视频、直播等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成为发展最快速的新兴消费方式之一,旅游业也开始试水直播带货,旅业CEO、旅企员工、旅游达人KOL们化身主播,甚至创下日销千万元的神话。
看到商机,一些网红也开始在社交平台上利用视频直播方式直观动态地展示产品。江苏省消保委曾做过数据调查显示,消费者通过社交软件购物以短视频类平台为主,占比高达73.83%;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各因素中,“网红推荐”占比达47.57%。
网红带货在挖掘消费潜能方面正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网红销售产品货不对板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近期某短视频平台主播“高火火”火了,火的原因不是带来了什么新鲜有趣的段子和故事,而是上了新闻。
据悉,高火火在其直播间售卖了一款单价299元的旅游卡,声称“6天5晚云南双人游,高端纯玩团,全程无购物,奔驰接送,上100万元保险”。
“低价”“高端”“纯玩”这几个词让该旅游产品的售卖力度明显增加,但有网友表示,在购买旅游卡参团游玩后发现,该产品完全不像高火火直播间宣传的那样,实际上就是单纯的购物团,要从早到晚地购物,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12月15日,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对外表态:“这属于诈骗,也是在贱卖云南。”
按照云南省旅游业协会、云南省旅行社协会公布的2020年云南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线路成本参考价计算,不含景点门票和来回机票费用,线路成本费用为每人980元,高火火售卖的旅游产品疑似为“以购养游”产品。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溢表示,《旅游法》明令禁止旅行社以低价诱骗旅游者报名参团、再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的行为,如发现该等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处罚,处罚对象仅是旅行社。如网红宣称该团没有购物,但实际有购物,那就涉及发布虚假广告。带货网红在该事件中可能是广告代言人,也可能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需根据其扮演的角色和具体的行为来认定,并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责任。
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对于“299元云南游”的处罚问题,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张红涛对媒体表示,初步调查后发现,推出该产品的旅行社并不在云南,查起来比较困难。
简单来说,就是云南当地的旅游行为受云南当地文旅执法部门监管和调查,触犯法律的主体不在云南当地,所以很难做到直接处罚,而且就算在云南旅游的游客提出线索,在调查受阻维权之路漫漫的情况下,很多消费者也会嫌麻烦不追究,就当自己吃了闷亏。
如此“查起来困难”正是现阶段网红带货旅游产品诸多乱象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市场必须整改的根本问题。
行业乱象难整,灰色地带何时重见天日?
聚焦到网红带货,有业内人士曾公开表示,几乎所有网红卖的低价产品都是非法的,要么网红没有贩卖旅游产品的资质,要么没有资质的网红贩卖的更是假冒旅行社的产品。
如果要查到网红,就会出现和旅行社一样的问题,这些人只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售卖,大多不在云南,售卖的云南旅游产品又不属于当地旅行社,就算找到网红本人,也往往治标不治本,网红要不就推脱,要不就直接表示自己受平台监管,有问题找平台。
因此,平台往往具有很大的责任。
“针对网红直播带货,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要与网红签订协议,一旦网红带货的种类超出规定范畴,就应及时进行处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与旅游管理系教授李云鹏说。
关于短视频平台是否在内部对网红带货内容和种类有所规定这个问题,品橙旅游也曾咨询过几大知名短视频平台,但直到截稿,并未得到明确回复。
而为规范平台行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有针对性地强化市场监管是唯一方式。
针对短视频平台推销包价旅游线路产品涉嫌违法的处理问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旅行社协会研学基地认定委员会委员、原文化和旅游部二级巡视员段国强公开表示,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跨区域的联合执法机制,产品售卖地和产品消费地的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线下的旅行社有工商、税务、旅游执法大队,有新闻媒体各种机构来管,但线上的却很难监管,执法大队也处理不到省外的平台,甚至本省的平台也处理不掉,因为平台是一个电子科技公司,所以在这方面,执法非常困难。”某业内人士曾公开表示。
2020年10月,针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推出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给在线旅游企业规范提供了新的依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就包括“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慧敏表示,平台属于电子科技公司,就应遵守《电子商务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其中,《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如果平台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可以要求其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政策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短视频平台对旗下发布内容的限制,但另一方面,把责任推到平台上,也有些偏颇。
“网红”不能成为灰色地带,法规亟待出台
与其他产品相比,旅游产品以最终体验为考量商品优劣的方式,因此游客的评价是衡量旅游产品能否被市场接受的唯一标准,但在网红带货旅游产品过程中,网红本人并未亲自参与到旅游体验中,所以一旦网红本人对旅游产品的了解不深,只“道听途说”,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另一方面,市场上直播带货的网红素质参差不齐,而旅游又是一个有门槛的行业,网红没有主持人资质也没有导游资质,并没有直播带货旅游产品的资格与能力。
2020年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对网络平台、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区分,根据他们在直播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具体的行为来适用不同的法律、承担不同的责任。如网络平台既可能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履行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也可能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直播者既可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履行经营者的责任,也可能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网红带货直播的规则,不过,律师也表示,目前针对网红带货并未颁发专门的法律规定。
于2019年1月9日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100条中,除规定短视频要遵守国家秩序外,没有对网红带货的产品类型有过相关规定。
同日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中写到: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平台应当监督其上传的节目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超出许可范围上传节目的,应当停止与其合作。
不过《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也并未对网红直播带货的内容类型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有专家建议,“网红直播带货”行为应受到更为明晰的法律规范。如法律应进一步对社交平台在电商行业中的性质和地位作出特殊性规定,明确两类平台性质之间的转化。如消费者通过社交平台提供的购买渠道购物,就是社交平台的网络服务性质转变为了电子商务平台性质,在这转化过程中就需要明确责任。同时,也要对“涉事”网红做出更加明确和清晰的处罚规定,如将屡次涉事的网红列入到失信名单中。
网红经济的本质是口碑经济,一旦失去了最大“武器”,等待网红和平台的只会是自取灭亡,在相关政策还未推出的时候,网红与平台只能坚守道德底线,不给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产品提供滋生的空间,而在相关监管法律出台后,“网红带货”将走出灰色地带,最终迎接阳光,才会最终得到消费者的承认。
三、如何投诉旅游陷阱
1.以“比赛奖励”为名赠送旅游
游客周某投诉,湖北宜昌某旅行社以奖励“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组织周某一行5人“零团费”港澳6日游。行程中,导游存在诱导购物行为,所购商品明显质价不符,周某一行5人共计消费9万余元。
经湖北省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湖北宜昌某旅行社以奖励“某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共组织197人赴港澳旅游,其中,55岁以下团费0元/人,55岁以上团费380元/人,未向地接社支付团款费用,地接社需通过游客购物获取成本和收益。
经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周某一行5人的退货货款9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健身舞比赛”“广场舞大赛”“红歌大赛”等名义赠送组织的低价游,此类产品一定是通过购物或自费旅游项目获益。
2.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低价游
游客杨某投诉,广西北海某旅行社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杨某一行3人“零团费”参加桂林3日游。行程中,导游将游客带到玉器店诱导消费2600元,所购玉器严重质价不符。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6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旅游是陷阱,警惕不法商家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的低价游。
3.街头揽客低价游
游客龚某投诉,在厦门客运站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厦门一日游,团费原价198元,优惠价98元,合同约定共参观10余个景点。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安排购物,龚某共消费600余元。
经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赔偿龚某7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街头揽客莫轻信,低价旅游不靠谱,参团旅游要到正规旅行社门店报名。
4.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低价游
游客李某投诉,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荆门赴厦门纯玩5日游,团费88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将游客带到购物店,诱骗、强迫购置玉器5万余元。
经湖北省荆门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调解,涉事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团出游时,不要一味追求低价格产品,要选择网评较高的线路产品。
5.团费明显低的低价游
游客张某投诉,在苏州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昆明5日游,团费198元。行程前,张某得知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系违法行为,故诉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旅游局调解,旅行社与张某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向张某退回全部团款。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理性报团出游,自觉抵制团费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旅游团。
行业乱象多年
问题频繁抬头
如今转战线上平台
早在2016年,国家旅游局就发布了《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指出,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旅游市场秩序有所好转,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的问题仍较为突出。
经过多年的整治,线下不合理低价游现象大大收敛。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不合理低价游转战社交平台,不少旅行社和个人纷纷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发布旅游组团信息,其中可能暗藏陷阱,游客很容易中招,尤其是中老年群体。
同时,社交平台的不合理低价游中,不乏未取得经营资质的黑旅行社。一些机构或个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揽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由于组织者未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也不会与游客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游客的权益面临很大威胁。
为何屡禁不止
旅游消费乱象频出,不合理低价游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
1.旅游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包价旅游产品涵盖食、住、行、游、购、娱等诸多要素,旅行社釆购的旅游产品价格往往比游客单项购买旅游产品的成本低。这是团队游比散客出游的明显价格优势,也是吸引游客参团的主要原因。
由于各旅行社的产品釆购渠道、采购价格不尽相同,同一条旅游线路的经营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游客难以判断旅游线路的真实成本。特别是市场上有较多旅行社均推出价格差异小的低价游产品时,游客更加难以分辩真实价格。
由于供需双方的价格信息不对称,旅行社明显占有信息优势,旅游者往往不了解真实价格,更容易接受低价格的旅游服务,使得不合理低价游有一定的市场。
2.传统的“旅游+购物”利益模式固化
不合理低价游的运营模式主要依赖强迫参团游客购物消费的形式。虽然近年来,旅行社业务受到旅游电商平台发展及散客化旅游的冲击,但“旅游+购物”的灰色链条关系依然稳固。
一方面,由于较多旅行社长期以来适应了为购物店介绍顾客并获取回扣的灰色经营模式,在旅游发展新形势下既缺乏创新动力,也缺乏创新能力,难以实现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很多旅游购物店的经营并不依赖于当地居民的购物消费,而主要依赖的是游客购物消费,这使得它与旅行社形成了共生关系,离开了团队游客基本上难以生存。
因此,在共同利益面前,二者关系是牢固的。一旦这种模式被打破,旅行社、购物店均会面临着生存问题。
3.游客贪小便宜吃大亏
有需求才有市场,不合理低价游屡禁不止另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游客。
一些旅行社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尤其是中老年游客,将价格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例如,早前云南10日团880元的报价,来回的机票钱甚至都不够,显然是陷阱,但仍有不少游客愿意往里跳,最终因为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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