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2020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引进旅游管理急需人才公告)
一、2020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引进旅游管理急需人才公告
一、引进岗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引进的岗位、人数及相关要求等内容,详见《2020年泗洪县引进旅游管理急需人才岗位简介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简介表》)。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80年1月4日及以后出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3)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5年的;
(4)曾被开除党籍、团籍、高等教育学籍的;受到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不满3年的,或受处分期间未满的;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2018年、2019年年度考核均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6)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因在报考中弄虚作假、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聘用审批后考生放弃报到等被列入《宿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库》“黑名单”管理,自入库之日起未满3年的;
(7)考生被认定存在“较重失信行为”未满3年的,或“严重失信行为”未满5年的。具体可参阅苏政办发〔2013〕100号、苏政办发〔2014〕114号、宿公通2015(28)号、宿人社发〔2015〕190号、洪政办发〔2015〕97号等文件规定,或咨询、查询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0527—80618306);
(8)考生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自2018年1月1日起,考生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所有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规(含不诚信)行为,按规定记入全国统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或长期记录,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35号)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引进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行业主管部门泗洪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发布引进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与聘用备案等步骤实施。
(一)发布引进公告
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泗洪县人民政府网对外公布引进信息。
(二)报名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和微信报名
报名时间:2021年1月4日—1月6日工作日时间。
报名人员(以下简称考生)须提供符合本公告、《岗位简介表》中所列出的报考条件要求的所有有效证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人才信息登记表(附件2);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在线查询认证(登录中国学信网打印带有二维码电子注册备案表);
(5)满足《岗位简介表》“其他要求”一栏中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1、现场报名
报名地点:泗洪县政务服务中心11楼1108室(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仁和路5号)。
请考生携带人才信息登记表和须交验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县文旅局现场报名。
2、微信报名
考生可通过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报名。(http://www.sihong.gov.cn/sihong/tzgg/202012/ce3518d12ae54b4a94a69a2398d95b22.shtml)
考生提供的各类证书和证明材料,必须确切证明能满足本公告及《岗位简介表》所要求的条件,不得弄虚作假。所有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供县文旅局审核。
由县文旅局对现场报名的考生提供的资料、证件当场进行审核;对非现场报名的考生,先对其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在领取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书时再对其原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书。考生对资格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应现场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缴纳报名费100元/人。
报考人员只能用二代身份证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凡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如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进入人数组织考试。
(三)专业技能测试
由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能测试的时间、地点、打印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关注泗洪县人民政府网www.sihong.gov.cn公告)。
专业技能测试内容:详见《岗位简介表》。
专业技能测试合格线。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否则取消其进入下一阶段程序的资格。通过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进入面试环节,并缴纳面试费用100元/人。
(四)面试
面试由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关注泗洪县人民政府网www.sihong.gov.cn公告)。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面试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考生综合成绩。各环节的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的形式计算、合成、公布。
体检人选确定。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仍相同的,另行组织考试确定),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选名单在泗洪县人民政府网公布。
(五)体检
体检工作由县人社局与县文旅局共同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在泗洪县人民政府网公布。
(六)考察
考察工作由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考察对象个人信用情况、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纳入考察范围。
考察人选中的在职人员在考察时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时在职但考察前已辞职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书》,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考察结束前,考生为在职人员的(含本公告公布后的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无经济问题证明,未按时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七)公示和聘用备案
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泗洪县人民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反映的问题经招聘单位查实后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在体检、考察、公示阶段,因各种原因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备案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引进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公告发布。由县人社局与县文旅局共同发布。
2.考试组织安排。所有考试由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全程邀请纪委监委机关现场监督。
3.责任分工。县文旅局负责对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证明材料等各类政策的解释,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各个相关环节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县人社局是公开引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按规定搭建统一的集中公开引进平台,依法依规履行指导、监督、查纠职能,建立公开引进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纠偏机制,受理举报投诉,按规定程序组织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六、本公告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27—89885351(泗洪县文旅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527-89885696(泗洪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0527-80791057(泗洪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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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泗洪县引进旅游管理急需人才岗位简介表.xlsx
人才信息登记表.doc
二、2023年宿迁市选聘应届紧缺专业毕业生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储备力度,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源头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江苏省宿迁市面向全国高校选聘应届紧缺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市选聘生”)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数量
2023年“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专升本和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含在职学习的毕业生),取得相应学位,所学专业与我市选聘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专业要求相符,共选聘50人。
二、政策保障
(一)待遇保障。
市选聘生除享受聘用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外,还享受《宿迁市人才“购房券”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10万元。
同时给予《宿迁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领暂行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政策,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8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6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4万元。
(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二)培养锻炼。
在最低服务期内实行“3+2”培养模式,前3年在入职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后2年一般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挂职任职。
将选聘生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每年举办选聘生培训班,优先推荐参加部门条线专业培训、党性教育专题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工作专班、跟班学习。
(三)择优使用。
选聘生表现优秀的,可及时提拔使用,优先调任为公务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年轻干部“宿新锐”培养计划。
市直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的,优先从在县区工作的选聘生中选用。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三)志向明确,有理想抱负和奉献基层精神。
(四)品学兼优,本科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排名不低于班级前60%。
(五)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为1999年7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一般为1996年7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一般为1993年7月1日以后出生。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有违法犯罪记录,受过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存在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与报考单位在职人员构成回避关系,以及有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报考。
四、选聘程序和方法
选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联合组织,按照报名和资格初审、资格复审、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聘用等步骤实施。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和资格初审方式
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等均通过网络进行。
报名受理、资格初审由各选聘单位或县(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资格初审中遇到问题可与选聘单位或县(区)委组织部联系,网上报名技术问题可咨询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0527-84353885)。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23年2月15日9:00-2月21日16:00;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2月15日9:00-2月22日17:00;缴费时间:2023年2月15日9:00-2月23日10: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报名网址:宿迁市考试鉴定网。
2.报名和资格初审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考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聘资格,并记入《宿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库》。
(3)此次考试按每名考生100元标准收取报名费。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须在网上缴纳考试报名费。
通过资格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视为报名成功。
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无效。
(4)报考人员只能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报名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5)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或取消选聘计划,报考被取消岗位并完成缴费的人员可以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补报名时间:2023年2月23日12:00—16:00。
(6)考生网络报名后,应保持报名信息中所填写的联系方式正常使用和畅通,因考生个人原因(如改号、停机等)影响选聘工作的,责任和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二)资格复审
面试前,各选聘单位或县(区)委组织部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学习成绩排名证明、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等。
上述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通过的,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宿迁党建网、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三)面试
面试的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
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总分的60%为合格。
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四)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按照所在岗位选聘计划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全面了解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发展潜力等综合表现,以及任职奖惩、个人信用、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
入围考察人选名单在宿迁党建网、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五)体检
按照面试成绩和考察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选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人选名单在宿迁党建网、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迁党建网、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
选聘生最低服务期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一年),服务期限内不得辞职或参加市外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以及其他人才选聘。
在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因考生不符合报名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人选缺额时,将从该岗位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一次性递补。
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递补后,原招聘计划中仍有空缺岗位的,可在符合专业要求等条件的考生中调剂选岗,具体方式另行制定。
拟聘用人员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就业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没有报到或未能办理聘用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选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选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联系咨询
对选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选聘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时,报考市直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请与选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报考县(区)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请与各县(区)委组织部联系。
1.宿迁市政府办公室0527-84368519
2.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527-84338542
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0527-84338685
4.宿迁市城市管理局0527-84387583
5.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0527-84349658
6.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0527-88859912
7.宿迁市湖滨新区管委会 0527-84837695
8.沭阳县委组织部0527-83069809
9.泗阳县委组织部0527-85211862
10.泗洪县委组织部0527-86237900
11.宿迁市宿豫区委组织部0527-80988993
12.宿迁市宿城区委组织部0527-82960869
如仍有疑问,还可拨打下列
选聘政策咨询:0527-84368839
报名技术咨询:0527-84353885
监督电话:0527-12380
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中共宿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附件1.宿迁市2023年度选聘生需求岗位表.xlsx】
附件【附件2.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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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宿迁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宿迁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宿迁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宿迁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犬只饲养、经营、诊疗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殊犬类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收集养犬相关信息、制定文明养犬规约、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引导犬只饲养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无主犬只,收容犬只,协助、参与扑杀狂犬。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流动售犬和养犬影响市容、污染环境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群狂犬病的监测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养犬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文明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犬只饲养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等网络平台和其他途径举报、投诉违法养犬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条 市区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范围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宿新公路、宿沭线、张家港大道、雪峰山路、北京路、运河三号桥西沿运河向南、南京路、通湖大道合围区域及市高铁商务区全域;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饲养绝育犬;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第十二条 因犬只产幼犬导致超出规定限养数量的,犬只饲养人可以在六十日内妥善处置幼犬。
第十三条 犬只饲养人放弃饲养犬只,无法处置的,可以将犬只送交公安机关犬只临时收容场所。
第十四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二)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场所时应当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巡游出租汽车;
(四)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束引带牵领,束引带长度以不超过两米为宜,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六)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只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饲养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合理选择时段,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期,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 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明。
第十六条 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实施可追溯管理。犬只免疫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犬只饲养人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原免疫发证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等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犬类免疫登记等信息实行共享。
第十八条 犬只饲养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者请求公安机关扑杀,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报告,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犬只病死、不明原因死亡或者因为狂犬病被捕杀的,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自行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第二十条 饲养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受伤者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流浪犬等及时送交犬只临时收容场所收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收容管理的犬只,犬只临时收容场所应当公告查找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公告规定期限内领回犬只并支付管养费用。无人领回的,由犬只临时收容场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犬只临时收容场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依法监督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交易、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条件;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犬只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负有养犬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二、宿迁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办理条件
市区居民养犬: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与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含成建制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养犬责任书;
(5)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的规定;
(6)按照《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标识)。
单位养犬:
(1)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3)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有专人管养犬只;
(5)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6)按照《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标识)。
宿迁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犬类
宿迁市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
办理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照片两张。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办理流程
市区居民或单位饲养犬只,应向所在地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含成建制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主动登记,与其签订养犬责任书,并到兽医部门或其授权的犬只免疫注射点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标识),并负担免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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